消费者因购买到假货而向商家索赔,最终部分诉求被驳回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
2023年10月,林某得知某公司有“好货”后,便以市场价的五分之一向该公司购买了一批知名品牌粉底液。2024年1月,林某收货后怀疑有假,经专业平台鉴定确为假货,便想协商退款,却无法联系对方,遂于9月将该公司起诉至马尾法院,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、鉴定费、邮寄费等费用。
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标的物为某知名品牌粉底液,林某购物的目的存在疑点,交易中未对出售方的经营资质、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审查,收货时未对货品真伪进行初步检验,购买价格还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,显然未尽到买受人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。但该批产品确系假冒伪劣产品,某公司理应向林某退还货款。同时,本案中林某的购买行为不符合“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”,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,因此其主张的除货款以外费用,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终,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林某退还货款,并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案例点睛:
法官提醒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。在普通商品交易领域中,“知假买假”并提出索赔的行为,或者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的行为,由于不符合法律对于“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”的定义,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,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。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郑君如)
来源:福州日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