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,被告人张某因酒后无故殴打未成年人获刑。
2024年10月某天傍晚,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齐某(未成年人)同在长春市二道区某烧烤摊用餐。用餐期间,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情绪不佳,在路过齐某身边时,无故使用啤酒瓶击打其头部致使齐某头面部受伤。
经鉴定,齐某因外伤致颅内出血,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;外伤致颅骨骨折,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。
法庭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,致人轻伤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,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考虑到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,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
小酌怡情,切莫贪杯。本案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伤害行为,不仅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创伤,更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,被告人也为此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惨痛代价。法官在此提醒,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,酒后自律是对他人的尊重,也是对自己的保护。
二道法院将始终坚持“零容忍”司法态度,从严打击侵害违法犯罪行为,通过刑事审判筑牢司法保护防线,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。
◆来源:二道法院
编辑:孙懿辞
初审:梁爽
复审:曹光宇
终审:臧立
